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于1987年8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是非金属矿行业生产加工、研究开发、科技教育、服务贸易以及相关业务组成的唯一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下设17个分支机构,分别为石墨及石墨材料专业委员会、滑石专业委员会、萤石专业委员会、云母专业委员会、石膏专业委员会、长石专业委员会、碳酸钙专业委员会、硅灰石专业委员会、硅藻土专业委员会、膨润土专业委员会、菱镁矿专业委员会、粘土矿物专业委员会、石英及石英材料专业委员会、耐火粘土专业委员会、蛇纹石纤维专业委员会、矿物加工利用技术专业委员会、装备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on-metallic Miner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 N M I 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非金属矿生产加工、研究开发、科技教育、服务贸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领非金属矿行业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能和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配合政府作好宏观调控政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工作,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动态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和贯彻实施;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及推广应用。
(五)按照行业的实际要求开展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
(六)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会员进出口事务、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进行协调。
(七)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组织专家专题论证、出具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依照有关规定出版本团体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有关书籍,开办协会网站,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九)组织召开行业技术、信息、市场贸易等交流会议、论坛及展会。
(十)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非金属矿采选、加工、贸易、信息、教学、科研、设计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或者相关协会、学会等单位和组织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非金属矿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等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包括专职副会长、不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 、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1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